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9-03-16

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
  联系人:执法局史力争、牛光甲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464、66556944
  传真:(010)66556986
  邮箱:niu.guangjia@mee.gov.cn
  附件: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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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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