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 卫生防护标准
2002-04-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922-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3~5章和附录A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朱建国、邱玉会、侯金鹏、何顺升。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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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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