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922-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第3~5章和附录A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大平、朱建国、邱玉会、侯金鹏、何顺升。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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