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9-12-06

社会公众: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精神,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起草了《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由各省分别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意见征求时限:12月6日-16日,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书面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571-28885013,电子版请发至邮箱:53996423@qq.com。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刘凤 联系电话:28869049。
附件:《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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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浙江: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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