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1986年 4月 20日生效的 ECE R24/03法规《对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核准规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对于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参考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96/96/EC指令中 822条对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附录 I《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排放,包括发动机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的排放,包括新车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汽车和在用汽车的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按原 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生产制造的在用汽车。测量方法与原 GB/T384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规定的波许烟度法相同,相应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列入本标准。
本标准也适用于污染物排放符合 GB18352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同时废止:
GB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18285—2000《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3847—8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T384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本标准与 GB3847—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
增加了对车 (机)型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申请的要求;
增加了对新生产汽车和在用汽车进行检测试验的要求;
增加了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测量方法内容;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I、附录 J、附录 K和附录 F。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 J和附录 K都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 L是提示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3846—1983、GB/T3846—1993、GB/T3847—
1983、GB3847—1999、GB3843—1983、GB14761.6—1993、GB14761.7—1993。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北京理工大学、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 5月 3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5年 7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