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
2020-12-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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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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