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光动能手表
2005-11-2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光动能手表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光动能手表》(HBC 10-2001)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11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光动能手表》(HBC 10-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HBC 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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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光动能手表(HJT+216-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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