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 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 DB 4427-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 GB/T 1.1-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 18 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 2 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