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并经梅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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