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1月3日印发的《泰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17﹞144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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