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6-14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新疆大学、新大博能环保科技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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