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下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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