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2005-11-22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干燥剂类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 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HBC7—2001)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7—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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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装用纤维干燥剂(HJT++204-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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