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县(市、区)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环发[2020] 12号)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岩委发[2019] 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事项:
一、加强整合优化,保障工作衔接。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整合优化“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举报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
二、鼓励内部举报,实施激励重奖。发挥举报导向作用,激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本企业长期隐蔽的重大违法排污行动,对因举报而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进行严格分析研判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举报人实施重奖。
三、遵守保密规定,规范发放程序。各案件办理单位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的基础.上可酌情考虑。积极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四、强化宣传学习,提升实施效果。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途径和渠道,持续开展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有奖举报的知晓度和参与热情。及时组织学习,深化对举报奖励制度的理解,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提升举根奖处制度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