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的技术标准、国内和国外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或仪器)的技术指标和企业标准。检测的技术指标是把CEMS安装到固定污染源的烟道和管道上,正常运行168 h后,为保证获得准确的监测结果,必须要认定的指标。技术指标的检测时段为168 h,同时还要考验系统长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因此在CEMS的技术指标检测合格,并运行90 d后,再进行复检。每年应对安装在固定源上的CEMS进行一次校验检测。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CEMS需满足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江、高小晋、刘砚华、石金宝、李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