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抚顺市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2020-09-30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抚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和管理我市具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根据《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辽住建发〔2014〕3号)有关规定,确定原抚顺市人大常委原办公楼等3处建筑为抚顺市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一经公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7〕49号)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保护、利用措施,坚决制止拆毁、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切实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附件:抚顺市历史建筑名录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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