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利局反映。清远市水利局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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