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Copyright © 2023 浙江仁欣环科院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33020302001820号 浙ICP备18055521号-4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