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3-18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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