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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