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2002-11-2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T 5466-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的全部修订,对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修订。

本标准全部代替GB/T 5466-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代替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部分。

本标准增加了对轻便摩托车的测量要求及测量限值。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B/T 5466-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 14621-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1月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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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0_2002-1-1_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_GB+14621-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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