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做好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一《城市污水再生利用_上二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三项。
本标准是在CJ/T 95---2000《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与CJ/T 9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提出了再生水的使用准则。
一根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将再生水的应用范围及使用方式进行了重新界定,以景观环境用水取代了原来的景观水体,明确了水景类作为景观环境用水的一部分的概念。
一细分了景观环境用水的类别,将原来的CJ/T 95-2000中的人体非直接接触和人体非全身性接触替换为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两大类别,同时每个类别又根据水质要求的不同而被分为河道类、湖泊类与水景类用水。
一放宽了消毒途径,对于不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采用加氯以外的其他消毒方式。
一考虑了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毒理学指标。
—水质指标共计14项,对原来的CJ/T 95--2000中的水质指标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3项:浊度、溶解氧、氨氮;删减了5项:化学需氧量、溶解性铁、总锰、全盐量、氯化物;替换了2项:以粪大肠菌群替换了大肠菌群,以总氮替换了凯氏氮)。
一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 9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日。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立、杨坤、宋晓倩、何永平、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