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已通过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局法规宣教信息科反映。 附件:《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茂名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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