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88-201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3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东营市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更改了采样体积、定容体积、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GB/T 6682)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 365),增加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修改了试剂和材料,删除了碳酸钠、氢氧化钾-碳酸钠吸收液,增加了氢氧化钠吸收液,修改了滤膜材质;
——修改了仪器和设备,烟气采样器和等速采样烟气采样器修改为恒温加热采样管、烟气采样器和烟尘采样器三部分,修改了采样管、吸收瓶、连接管的材质及规格,细化了离子色谱仪的配置;
——修改了样品条款,修改了采样装置示意图,完善了样品采集和处理方式,修改了样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间;
——细化了色谱参考条件,修改了标准曲线绘制条件,增加了目标组分离子色谱图;
——修改了结果表达公式和结果表示要求;
——完善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条款;
——增加了警告、术语和定义、干扰与消除、精密度和准确度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88-201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营市环境监测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本标准验证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泰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淄博市环境监测站、潍坊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东营市中石大石油石化检测评价中心、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