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
2019-07-0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 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文件材料的 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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