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生态环境局(分局)、资溪县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部令 第 16 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赣环评字〔2015〕138 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1 年)》(见附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外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其他食品制造149*、人造板制造 202、家具制造业 21、印刷 231*中应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由各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资溪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且应及时公开本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属重点管理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发,属简化管理的由各县级生态环境局(分局)核发,各县级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排污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分类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版)》(部令 第 11 号)执行。
三、本目录发布后,南城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仍按《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省直管县环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环人字〔2014〕10 号)执行,抚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权限仍按《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抚府发〔2018〕24 号)执行。
四、临川生态环境局、抚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川区、高新区城市管辖界线及部分社区布局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抚府发〔2020〕12 号)划定的辖区范围,按照各自权限的审批事项对中心城区项目进行审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 年)。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