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4-1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等文件的精神,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由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兰州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志龙、张国珍、周添红、王宝山、杨庆、周静、陶伟
本标准由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07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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