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2021-04-19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 5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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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滨环字〔2021〕15号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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