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8-08-23

为防止潜在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污染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资料性附录,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656-2009)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DB11/T 656-2009。
本标准与DB11/T 656-2009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导则题目修订为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修订了布点密度,垂向采样间距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地块,应开展土壤气污染调查的技术要求;
——修订了地块中挥发性有机物风险评估的技术要求;
——修订了风险评估过程中,目标污染物暴露浓度计算的技术要求;
——细化了不同污染物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目标污染物修复或管控目标上限值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修订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林、钟茂生、张丽娜、韩丹、贾晓洋、张文毓、朱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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