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01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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