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试验方法及限值等同采用欧盟(EU)1997年发布的97/24/EC中的第五章附录1《由轻便摩托车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的测量规范》中适用于轻便摩托车工况法的部分内容,在控制力度上达到了欧洲90年代末的水平。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并对轻便摩托车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提出耐久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8176-2000《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1月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