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
2002-11-2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

GB 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修订;

GB/T 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的全部修订。

本标准代替GB 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全部代替GB/T 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1999年6月17日生效的97/24/EC《关于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的指令》中第五章附录2《关于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的测量要求》的全部技术内容,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对摩托车的排放要求(即欧Ⅰ),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修订稿对摩托车的排放要求(即欧Ⅱ);并对摩托车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提出了耐久性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B 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622—200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 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11月27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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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0_2002-11-27_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_GB+14622-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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