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使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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