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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