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促进耐火材料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 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 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10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