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总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范性技术 要求及其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于 1993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 与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修订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标准、评价范围、环境质量调查等 内容;
——增加了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相关内容;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调整至附录 A。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 式与内容》(HJ/T 5.2—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 1月 1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 3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