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公正、合理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平衡自然资源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含实施办法及四大领域裁量权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浙自然资规〔2024〕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2.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地矿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规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测绘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