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生态环境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规范土壤环境监测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 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 点位布设、 样品采集、 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本次为第 1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修订了章节结构;
— 增加了监测方案编制内容;
— 修订了不同监测单元的点位布设方法;
— 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 增加了点位现场核查要求;
— 细化了采样方法, 完善了检测无机物的样品表层采样方法, 补充了检测有机物的样品采样方法;
— 细化了样品制备过程,补充了样品制备环境要求和检测有机物的样品制备内容;
— 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
— 删除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内容;
— 修订了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库的建设和管理及分析测试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2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