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现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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