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含硫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10 种含硫化合物的罐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与《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1993)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空气 10 种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罐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法》;
— 扩展了测定的目标化合物数量, 增加了羰基硫、 乙硫醇、 二硫化碳、 甲乙硫醚、 噻吩和乙硫醚;
— 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删除了恶臭污染源排气;
—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 增加了采样罐采样技术要求,删除了采气瓶和气袋采样内容;
— 增加了气体预浓缩仪的样品浓缩进样方式,删除了液氧制冷的样品浓缩和解吸进样方式;
— 完善了方法性能指标内容;
—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原标准《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1993)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 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1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