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管理机构,各涉核集团(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核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经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领导批准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7月25日印发的《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核应委[2016】10号)同时废止。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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