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检查维护、运行质量控制、异常情况处置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部分内容的修订。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首次发布于2017年,原标准编制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频次,增加了期间自动标样核查等质量控制措施及要求;
——删除了数据平台日常管理的要求;
——完善了远程维护、现场维护的要求,增加了异常情况判定、异常情况处置、补充监测等要求;
——完善了运维档案与运维记录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有关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部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杭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