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的修订。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首次发布于2017年,原标准编制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完善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的相关内容;
——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建设的要求,增加了站房给排水、暖通、供电、通讯、安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细化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单元建设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站房建设与采水单元建设部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