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6-08-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赤水河流域重点行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赤水河流域相关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年9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年1月1日起,其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所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

关规定。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贵州省和云南省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6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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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20260612《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7945-2026)(公告 2026年 第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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