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试行)
2026-08-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 (总锑、 总钼等) 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相关新建排污单位自 2026年9月1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8年1月1日起,其主要水污染物 (总锑、 总钼等) 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所适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 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 湖北省、陕西省、重庆市、四川省和甘肃省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明确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点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工业排污单位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以及面源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管控要求。 当发生暴雨或监测到丹江口水库上游断面水质异常时, 还应按照国家或地方应急管理规定, 启动应急处理等相关措施。 若存在从流域内河道取水用于居民生活饮用的情形,应确保取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 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6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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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20260612《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公告 2026年 第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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