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
2026-09-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境 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的技术性能,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 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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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HJ 1483—20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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