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生态环 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铅、铬、镉和镍元素总量的测定方法,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铅、铬、镉和镍元素总量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与《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相比, 主要差异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增加了铜、铬和镍 3 种金属元素,增加了沉积物;
——修订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试样制备和分析步骤;
——增加了微波消解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
——补充完善了各元素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补充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1997)在相应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 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天津华 勘检验测试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年8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